一、收货人为企业、事业、团体的,凭单位介绍信及提货人有效证件提货,介绍信必须注明收货人姓名、有效期限并加盖单位公章;提货人有效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必须与介绍信上注明的提货人姓名一致。
二、收货人为个人的须提供收货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如收货人委托他人提货时,须同时提供收货人和提货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三、航空货运单的收货人栏既有单位名称又有个人姓名的,须按照以上1和2款办理。
四、“有效身份证件”是指居民身份证、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文职军人证、户口簿。
五、与厦航货运部签订提货协议的单位,应出具提货委托书和指定专人凭有效身份证件提货。
六、已办理长期介绍信的单位,凭长期介绍信上指定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提货。
七、如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要求出具单位介绍信或其他有效证明时,收货人应予提供。
八、提取运费到付的货物,应按规定交付运费及手续费后方可提货。
九、根据闽价服(2013)474号的通知,按规定缴纳货站处理费、货物装卸费、出港货物冷冻保管费;超过免费保管期限的货物,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财务司文件《总局财发(197)146号文》缴纳保管费。
十、收货人提取货物时应查验货物外包装和清点件数。收货人提取货物并在航空货运单上签字而并未出异议,则视为按运输合同规定货物已经完好交付的初步证件。
十一、货物自发出到货通知的次日起满60日无人提取又未收到托运人的处理意见时按无法交付提货处理。无法交付货物按有关货物运输规定处理。
十二、被政府有关部门扣留或者违章等待处理的货物寄放在厦航的仓库内,收货人或者托运人亲自承担仓储费用和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