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舟简介
商舟航空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舟物流”)成立于2021年,在厦门市委市政府推动下,由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航空有限公司和福建纵腾网络有限公司共同投资组建。并同步筹建商舟物流全资控股子公司“商舟货运航空有限公司”(简称“商舟货航”)。
商舟物流全面承接厦航货运业务。经营厦航腹舱、货包机及关联业务。现有运力资源主要包括厦航集团209架客机腹舱和客改货,运营国内外航线400余条,通航国内134个城市,国际75个城市及地区,航线覆盖全中国、辐射东南、东北亚,通达欧美澳。另外,商舟计划自2022年起,逐步引进五架全货机,持续构筑通达全球的国际货运航线网络。
目前,商舟物流拥有厦门、福州、杭州三个自有货站。总建筑面积6.8万平方米,货物处理能力达到50万吨/年。同时积极筹备翔安机场商舟物流园建设,为今后商舟货航的运行和发展奠定基础。
“商舟”二字起源于习近平总书记在2018年关于《加强战略和行动对接,携手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讲话,其中引用《宋书.夷蛮传》中的一句“舟舶继路,商使交属”,用来形容丝绸之路上的繁华景象。未来,商舟物流将持续深化改革创新,努力做大做强,逐步发展成为集航空货运、现代仓储、供应链管理、跨境电商运营于一体的现代物流综合服务商,为客户提供高效优质的物流解决方案。坚定如一地履行社会责任,深化两岸产业合作互通、助推“一带一路”建设和金砖国际合作,将公司发展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历史征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一、货物托运
1、托运人托运货物时应填写货物托运书,并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身份证件办理托运手续,必要时托运人应提供单位介绍信或其它有效证明。
托运国际货物时,托运人所交运的货物还须符合有关始发、中转和目的地国家的法律、法令和规定以及有关航空 公司的规定。交运货物前,托运人必须自 行 或委托代理人办妥海关、卫生检疫等 货物出境手续。
2、托运人托运鲜活易腐物品、活体动物、紧急物品及有时间限制要求的货物时,应事先向承运人订妥航班、日期,并按约定时间到厦航货运营业场所办理托运手续。
3、托运人托运政府限制运输以及需经公安、检疫等有关政府部门办理手续的货物,应当随附有效证明文件。
4、托运人应当对托运书上所填货物的说明和声明的正确性负责,并在托运书上签字或盖章。货物的品名不能在托运书或货运单上体现时托运人应提供货物品名清单。
5、托运人托运运输条件不同或因货物性质不能在一起运输的货物,应分别填写货物托运书。
6、为确保航空运输安全,厦航有权对收运的货物进行安全检查。
二、包装与标志
1、货物的包装应当保证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致损坏、散失、渗漏;不致损坏和污染飞机、设备和其它物品。精密、易碎、怕震、怕压、不可倒置的货物,必须 有相适应的防止货物损坏的包装措施; 严禁使用草袋包装或草绳捆扎。
2、托运人应当在每件货物的外包装上粘贴或者拴挂承运人的货物运输标签。
3、托运人使用旧包装时,必须清除原包装上的残留标记和标签。
4、活体动物、鲜活易腐物品、贵重物品、危险物品等特种货物的包装应符合承运人对该种货物的特定要求。
5、货物包装内不准夹带禁止运输或者限制运输物品、危险品、贵重物品、保密文件和资料。
6、承运人对托运人托运货物的内包装是否符合要求,不承担检查责任。
三、重量和体积
货物重量按毛重计算,计量单位为千克,尾数四舍五入 。每张货运单的货物重量不足千克时,按1千克计算。贵重物品按实际毛重计算,计算单位为0.1千克。非宽体飞机载运的货物,每件货 物一般不超过80千克, 体积一般不超过40X60X100厘米。宽体飞机载运的货物,每件货物重量一般不超过250千克,体积一般不超过 100X100X140厘米。
超过以上重量和体积的货物,应与承运人预约。每件货物的长、宽、高之和不得小于40厘米。轻泡货物按每6000立方厘米折合1千克计重。
四、声明价值
托运国内货物,毛重每千克价值在人民币100元以上的, 可办理货物声明价值,按规定交纳声明价值附加费。每张货运单的声明价值一般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托运国际货物,毛重每千克价值在 19个特别提款权以上的,可办理货物声明价值,按规定交纳声明价值附加费。每一张货运单的声明价值限额为100,000美元或等值货币。
已办理托运手续的货物要求变更时,声明价值附加费不退。
托运人可自愿向保险公司投保航空货运运输险。
五、航空货运单的填写
航空货运单应当由托运人填写。如承运人依据托运人提供的货物托运书填写航空货运单并经托运人签字,则该航空货运单应当视为代托运人填写。托运人应当对航空货运单上所填的说明和声明的 正确性负责。
一份航空货运单只限定一个托运人和一个收货人。
六、 货物运输变更
托运人对已办妥运输手续的货物要求变更时,应当提供原托运人的出具的书面要求,个人有效证件和货运单托 运人联。要求变更运输的货物,应当是一张货运单填写的全部货物。
本须知如有不详之处或需特殊处理的货物,可向值班主任问询。
(一)运输限制
1.禁止承运爬行动物(如蛇、蝎等)、啮齿类动物(如旱獭、鼠类等)、昆虫类(如蜜蜂等)和易散发气味的动物。
2.禁止承运所有活禽及其苗类。
3.禁止承运可能伤害人员、损坏设备、危及飞行安全、影响航班正常的凶猛禽、兽(如藏獒等大型犬类等);警用犬等公务用途的犬类运输必须在相关证明文件齐全的情况下方可收运。
4.厦航航班不承运已认养的各类宠物(批量饲养、用作商业用途的单体重量小于5千克的小型宠物除外)。
(二)运输及包装要求
1.托运人托运活体动物,应提供当地县级(含)以上检疫部门出具的免疫注射证明和检疫证明。
2.托运人托运活体动物,应事先与承运人联系并订妥舱位,办理动物托运手续时,如实申报货物品名,并提交“活体动物托运证明书”一式二份,证明书由托运人填写。
3.活体动物包装要求:包装必须坚固,能防止动物破坏、逃逸和接触外界,对厦航规定允许收运的陆生活体动物,应在其包装容器外附加布或麻布类纤维绳网套,以防容器意外破损时,造成动物的逃逸,网套的网格孔径大小应以动物头部钻不过去为准;动物容器的尺寸应适合装机要求,容器上应有便于装卸的装置;容器底部必须有防止动物粪便外溢的设施,防止污染飞机及行李;容器必须有足够的通气孔,保证通风以防止动物窒息。
4.未尽事项,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活体动物航空运输包装通用要求》(GB/T26543-2011)、厦航《国内货物运输总条件》及行业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一、收货人为企业、事业、团体的,凭单位介绍信及提货人有效证件提货,介绍信必须注明收货人姓名、有效期限并加盖单位公章;提货人有效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必须与介绍信上注明的提货人姓名一致。
二、收货人为个人的须提供收货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如收货人委托他人提货时,须同时提供收货人和提货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三、航空货运单的收货人栏既有单位名称又有个人姓名的,须按照以上1和2款办理。
四、“有效身份证件”是指居民身份证、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文职军人证、户口簿。
五、与厦航货运部签订提货协议的单位,应出具提货委托书和指定专人凭有效身份证件提货。
六、已办理长期介绍信的单位,凭长期介绍信上指定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提货。
七、如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要求出具单位介绍信或其他有效证明时,收货人应予提供。
八、提取运费到付的货物,应按规定交付运费及手续费后方可提货。
九、根据闽价服(2013)474号的通知,按规定缴纳货站处理费、货物装卸费、出港货物冷冻保管费;超过免费保管期限的货物,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财务司文件《总局财发(197)146号文》缴纳保管费。
十、收货人提取货物时应查验货物外包装和清点件数。收货人提取货物并在航空货运单上签字而并未出异议,则视为按运输合同规定货物已经完好交付的初步证件。
十一、货物自发出到货通知的次日起满60日无人提取又未收到托运人的处理意见时按无法交付提货处理。无法交付货物按有关货物运输规定处理。
十二、被政府有关部门扣留或者违章等待处理的货物寄放在厦航的仓库内,收货人或者托运人亲自承担仓储费用和其他费用。
1、收货人应凭单位介绍信及本人身份证件,提取国际货运单和办理检验检疫、清关验货等手续。
2、海关放行后,提货人可到国际营业柜台办理提货手续,提货人应提交单位介绍信并在货单正本正确填写姓名、身份证号码,并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如货站处理费、仓储费等。
3、货物自到货通知发出次日起,免费保管三天。超过保管期限,将按民航局规定收取逾期保管费。
4、货物交付时,如提货人对货物的外包装及重量有疑问,应当场提出查验和重新过磅。
5、 本须知有不详之处或货物需特殊处理,请向问询台查询。
本条件中下列定义,除具体条款中有其它要求或另有
明确规定外,含义如下:
a) “货物”是指除邮件和凭“客票及行李票”托运的行李外,填开航空货运单或其他运输凭证,已经或将要运输的物品,包括凭航空货运单运输的行李;
b) “国内运输”是指根据货物运输合同,其出发地点、约定的经停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运输;
c) “厦航”是指厦门航空有限公司的简称(英文名称:Xiamen Airlines Co.,Ltd.;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成员代码:MF;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指定代码:CXA;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结算代码:731;网站:www.xiamenair.com、www.xiamenair.cn);
d) “货物托运书”是指托运人办理货物托运时填写的书面文件,是据以填开航空货运单的凭据;
e) “航空货运单”是指托运人或托运人委托承运人填写并经托运人签字的,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为在承运人的航线上运输货物所订立合同的初步证据;
f) “一票货物”是指凭一份航空货运单运输的运往一个目的地的一件或多件货物;
g) “承运人”是指包括接受托运人填写航空货运单或保存货物记录的航空承运人和运送或从事承运货物或提供该运输的任何其他服务的所有航空承运人;
h) “代理人”是指在航空货物运输中,经授权代表承运人的任何人;
i) “托运人”是指为货物运输与承运人订立合同,其名称出现在航空货运单“托运人”栏内的当事人;
j) “收货人”是指航空货运单“收货人”栏内的当事人;
k) “声明价值”是指托运人在托运货物时向承运人特别声明的其托运货物在目的地交付时的价值;
l) “声明价值附加费”是指托运人办理货物声明价值时按规定向承运人支付的专项费用;
m) “有效身份证件”是指托运人或收货人在托运或提取货物时必须出示的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文职军人证、户口簿等证件;
n) “日”是指日历日,一周以7日计算;
o) “特种货物”是指在收运、储存、保管、运输及交付过程中因货物本身的性质、价值等条件需要特别照料的货物;
p) “押运货物”是指根据货物的性质,由托运人派押运员,在运输过程中专门照料、监护的货物;
q) “集装设备”是指在飞机上使用的装载货物、邮件和行李的专用设备,包括各种类型的集装板、集装箱及其附属设备;
r) “变更运输”是指托运人或承运人对已托运的货物,改变其运输的部分或全部内容;
s) “货物运输事故记录”是指由承运人出具并经托运人或收货人认可的,证明货物异常状况的文件;
t) “轻泡货物”是指每千克体积超过6000立方厘米的货物;
u) “损失”是指在运输过程中或在承运人提供的与货物运输有关的其它服务时发生的货物丢失、损坏、短少、变质、污染等;
v) “包机人”是指与承运人签定包机运输合同,并根据该合同包用承运人的飞机运送货物的人;
w) “承运人的规定”是指除承运人的运输总条件外,承运人公布的填写航空货运单之日有效的关于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应包括有效的适用运价;
x) “包装”是指对物品和物质进行包扎、包装或其它固定方法的工艺和操作;
y) “包装件”是指包装好的货物,包括外包装和所要运输的内装物。
1.1.2.1 除本条件第1.1.2.2至1.1.2.6条中另有规定外,本条件适用于厦航承运并取酬的货物国内运输,特殊管理的国内航线除外。
1.1.2.2 除免费运输的条件、合同、航空货运单另有规定外,本条件亦适用于货物免费运输。
1.1.2.3 根据包机合同提供的货物运输,本条件仅适用于该包机合同和航空货运单的条款中所涉及的范围。
1.1.2.4 在本条件中如果含有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强制性规定不一致的条款,除该不一致条款外,其余条款仍然有效。
1.1.2.5 除另有约定外,在厦航的货物运输规定中如果含有与本条件不一致的条款,以本条件为准。
1.1.2.6 本条件不适用于航空邮件运输。
1.1.3.1 一般要求
1.1.3.1.1 托运人托运货物应遵守国家法律、政府规定、
命令或要求,以及厦航关于货物包装、运输的相关规定
。必要时,托运人应提供与托运货物有关的文件,并对
其提供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1.1.3.1.2 货物托运书由托运人填写,托运人应对托运书
上所填关于货物的说明和声明的正确性负责,并在托运
书上签字或盖章。因托运书上所填的说明和声明不符合
规定、不正确或者不完全,给承运人或者承运人对之负
责的其他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3.1.3 托运人托运货物,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a) 非国家禁止运输的货物;
b) 货物的包装应适合航空运输的要求;
c) 托运限制运输及需要向公安、检疫等政府有关
部门办理手续的货物,应当随附有效证明;
d) 货物不致危害飞机、人员、财产的安全,不致
烦扰旅客。
1.1.3.1.4 除另有约定外,厦航不承运声明价值超过规定
限额的货物。
1.1.3.1.5 运输条件不同或者货物性质相互抵触的货物,
托运人应分别办理托运手续。
1.1.3.2 货物包装
1.1.3.2.1 托运人应当保证所托运货物的包装在运输过程
中不致损坏、散失、渗漏;不致损坏和污染飞机、设备
和其它物品。
1.1.3.2.2 托运人应当根据货物性质、重量及运输环境,
采用适当的内、外包装材料和包装形式,对货物进行妥
善包装。精密易碎、怕震、怕压、不可倒置的货物必须
有相适应的包装措施。
1.1.3.2.3 货物包装内不准夹带危险品、政府禁止运输和
限制运输的物品、贵重物品、保密文件和资料等。
1.1.3.2.4 托运人托运水产品和活体动物,其包装标准必
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
1.1.3.2.5 厦航客货班机上运送的货物,其外包装禁止使
用草袋包装或草绳捆扎。
1.1.3.3 货物标记、标签
1.1.3.3.1 托运人应在每件货物外包装上标明货物的始发
站、目的站和托运人、收货人的单位、姓名及详细地址
、电话号码等运输标记。
1.1.3.3.2 托运人应根据货物性质,按国家标准规定的式
样,在货物外包装上粘贴航空运输指示标签。
1.1.3.3.3 托运人使用旧包装时,必须清除原包装上的残
旧标记和标签。
1.1.3.3.4 托运人托运的每件货物,应按规定粘贴或拴挂
承运人的货物运输标签。
1.1.3.4 货物计重
1.1.3.4.1 货物的重量按毛重计算,计量单位为千克。重
量不足1千克的尾数四舍五入。每一份航空货运单的货物
重量不足1千克时,按1千克计算。
1.1.3.4.2 贵重物品的重量按实际毛重计算,计量单位为
0.1千克。
1.1.3.4.3 轻泡货物以每6000立方厘米折合1千克计重,
折合办法为整票折算。
1.1.3.5 货物重量、尺寸
1.1.3.5.1托运人托运的每件货物的重量一般不超过80千克,包装尺寸一般不超过40厘米×60厘米×100厘米。宽体飞机或全货机等集装机型使用集装器载运的货物,每件货物的重量一般不超过250千克,包装尺寸一般不超过100厘米x100厘米x140厘米。超过此重量和尺寸的货物,承运人可依据航线机型及始发站、中转站和目的站机场的装卸设备条件,确定可收运货物的最大重量和尺寸。
1.1.3.5.2 每件货物包装的长、宽、高之和不得小于40厘
米。包装尺寸的最长、最宽、最高部分,以厘米为单位
,厘米以下四舍五入。
1.1.3.6 托运人、收货人的责任
1.1.3.6.1 托运人违反国家法律、政府规定、命令或要求
以及厦航的有关规定托运货物,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后
果。
1.1.3.6.2 托运人托运的货物与航空货运单上所列品名不
符,包括在货物中夹带危险物品、政府禁止运输或限制
运输的物品以及错报或匿报货物性质,厦航按下列规定
处理:
a) 在始发站停止发运,运费不退,通知托运人;
b) 在中转站停止运送,运费不退,通知托运人,
按照实际运送航段另核收运费;
c) 在目的站,另核收全程运费;
d) 必要时厦航可报请政府有关部门处理。
1.1.3.6.3 由于收货人的过错,造成厦航或第三人的损失
,收货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1.1.3.6.4 托运人使用厦航的集装设备装货时,应遵守厦
航的规定。对不按规定装载造成的损失,托运人应承担
赔偿责任。
1.1.3.7 货物检查
1.1.3.7.1 托运的货物应接受承运人及有关主管部门进行
的安全检查。对托运人要求24小时内运出的货物一律实
行开箱检查或通过安检仪器检测。
1.1.3.7.2 厦航认为必要时,可开箱检查托运的货物及相
关的文件资料,但不承担必须检查的义务。
1.1.4.1 特种货物种类
特种货物包括急件、生物制品(无危险性)、植物和
植物产品、活体动物、骨灰、灵柩、危险物品、鲜活易
腐物品、贵重物品、枪械、押运货物等。
1.1.4.2 收运规定
特种货物运输,需事先征得厦航的同意,并预先定妥
航班、日期。特种货物运输除应当符合普通货物运输的
规定外,应同时遵守下列相应的规定。
1.1.4.2.1 急件货物:
托运人要求急运的货物,经厦航同意,可以办理急件运
输,并按规定支付运费。
1.1.4.2.2 生物制品(无危险性):
1.1.4.2.2.1 未经局方特殊批准,厦航不承运对人体、动植
物有害的菌种、带菌培养基等生物制品。
1.1.4.2.2.2 凡经人工制造、提炼,进行无菌处理的疫苗、
菌苗、抗菌素、血清等生物制品,托运人应提供无菌、
无毒证明。
1.1.4.2.3 植物和植物产品:
托运人托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应提供当地县级(含)
以上的动植物检疫部门出具的有效“植物检疫证明”。
1.1.4.2.4 活体动物:
a) 活体动物运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托运人应提
供当地县级(含)以上动植物检疫部门出具的免疫注射
证明和“动物检疫证明”。属于国家保护的动物,还需提
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准运证明;属于市场管理范围的动物
,要有市场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b) 托运人应填写“活体动物运输托运证明书”;
c) 需专门护理和喂养或者批量大的活体动物,托
运人应当派人押运;
d) 活体动物的包装,既要便于装卸又要适合动物
特性和航空运输的要求,能防止动物破坏、逃逸和接触
外界,保证通风,防止动物窒息。自动物排泄器官部位
至包装底部应有防止排泄物外溢的设施;
e) 外包装上应当标明便于照料和运输的注意事项
;
f) 托运人和收货人应当在机场办理托运和提取活
体货物的手续,并负责动物在运输前和到达后的照料;
g) 有特殊要求的活体动物运输,托运人应当向承
运人说明注意事项或在现场指导作业;
h) 运输限制:
1) 除另有约定外,厦航不办理动物联程运输;
2) 厦航不承运孕期及在始发前72小时内分娩的动
物。除非得到有关部门的许可证明,说明该动物在运输
途中不会有分娩的可能性。但对此类动物运输不承担安
全运输的责任;
3) 厦航的客货班机上,不承运昆虫类动物(如蜜蜂、蚕等)、爬行动物(如蛇、蝎、旱獭等)和有特殊不良气味的动物,除非预先得到厦航的同意。
1.1.4.2.5 骨灰:
a) 托运人应当凭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及殡
仪管理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书;
b) 骨灰应当装在封闭的塑料袋或其他密封的容器
内,外加木盒,最外层用布包装。
1.1.4.2.6 灵柩:
a) 托运人应当凭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殡
仪管理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证明书、公证部门出具的死
亡公证书及有关部门出具的准运证明办理灵柩托运手续
;
b) 尸体无传染性;
c) 尸体经过防腐处理,并在防腐期限以内;
d) 尸体应装入厚塑料袋内密封,然后将尸体放入
密封的金属箱内,箱内放有海棉等吸湿材料,金属箱连
接处用锌焊牢无漏缝,以防止气味或液体外溢。金属箱
外再套装木箱,外加便于装卸的环扣。
1.1.4.2.7 危险物品:
1.1.4.2.7.1厦航国内、地区及国际航班上禁止运输危险品货物,但经过局方批准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范围内的危险品除外。除国际民航组织(ICAO)《危险物品航空安全 运输技术细则》(DOC 9284)规定允许的范围外,禁止将危险品经由行李运输;厦航航班禁止运输含有危险品的邮件。
1.1.4.2.7.2 危险品运输必须依照现行有效的国际民航组织
(ICAO)《危险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和《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R2)。
1.1.4.2.7.3 弹药:
未经局方特殊批准,厦航不承运弹药。
a) 弹药是特种管制物品;
b) 托运人托运弹药必须出具始发地或目的地县、
市公安局核发的准运证或国家主管部委出具的许可证明
;
c) 弹药的包装必须坚固、严密、有封志;
d) 弹药和枪械应分开包装并用不同航班运出。
1.1.4.2.8 鲜活易腐物品:
a) 托运人托运鲜活易腐物品,应当提供最长允许
运输时限和储运注意事项,按约定时间、地点办理托运
手续。除另有约定外,鲜活易腐物品的运输时限应不少
于24小时(从预定航班的预计起飞时间前2小时算起)
;
b) 政府规定需要进行检疫的鲜活易腐物品,托运
人应当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检疫证明;
c) 包装要适合鲜活易腐物品的特性,不致损坏和
污染飞机、设备及其它物品;
d) 需要特殊照料的鲜活易腐物品,应由托运人提
供必要的设施,必要时由托运人派人押运;
e) 鲜活易腐物品在运输、仓储过程中,承运人因
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或收货人
支付。
1.1.4.2.9 贵重物品:
a) 贵重物品包括:黄金、白金、铱、铑、钯等稀
贵金属及其制品;各类宝石、玉器、钻石、珍珠及其制
品;珍贵文物(包括书、画、古玩等);现钞、有价证券
以及毛重每千克价值在人民币2000元以上的物品;
b) 贵重物品应当用坚固、严密的包装箱包装,外
加“#”字形金属包装带,接缝处必须有封志。其外包装不
得使用纸制包装。
1.1.4.2.10 枪械:
a) 枪支、警械(简称枪械)是特种管制物品;
b) 托运人托运各类枪械必须出具始发地或目的地
县、市公安局核发的准运证或国家主管部委出具的许可
证明;
c) 枪械的包装必须坚固、严密、有封志。
1.1.4.2.11 押运货物:
a) 押运货物的包装应符合承运人的货物包装要求
;
b) 押运员应当履行承运人对押运货物的要求并对
货物的安全运输负责。押运员的职责是:
1) 负责货物在地面停留时的照料;
2) 指导所押运货物的装卸工作;
3) 负责在飞行途中或过站时对押运货物的照料;
4) 遇航班不正常、货物发生损坏或其它事故时,
决定货物的处理。
c) 押运员应当购买客票和办理乘机手续;
d) 承运人应当协助押运员完成押运任务;
e) 押运货物外包装上应贴挂“押运货物”标贴;
f) 航空货运单“储运注意事项”栏内应注明“押运货
物”字样并写明押运的日期、航班号、押运员的有效身份
证件号码等。
1.1.4.2.12 除上述第1.1.4.2.1条至第1.1.4.2.11条规定外,所有特
种货物的包装还应符合厦航的其它规定。
1.1.4.2.13 托运人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和地点托运特种
货物。
1.1.5.1 货物声明价值
1.1.5.1.1 托运人托运的货物,毛重每千克价值超过人民币100元,可以办理货物声明价值。办理货物声明价值时,托运人需在航空货运单“声明价值”栏内注明声明的金额。无声明价值的货物由托运人在航空货运单上注明。
1.1.5.1.2 声明价值是指整票货物的总价值,不可以只办理一票货物中的部分件数或高低不同的声明价值。
1.1.5.1.3 已办理声明价值的货物,托运人按规定支付声明价值附加费。
1.1.5.1.4 除另有约定外,每一份航空货运单的声明价值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
1.1.5.1.5 已办理托运手续的货物,货物运出前托运人要求变更声明价值,按货物退运处理,重新填写航空货运单,原声明价值附加费不退。
1.1.5.1.6 已经开始运输的货物,托运人不得变更声明价值。
1.1.5.2 托运人可以自愿投保航空货物运输险。
航空货运单一式八联,其中正本三联,副本五联。由
托运人和承运人签字或盖章。正本的第一联交承运人,
第二联交收货人,第三联交托运人。三联正本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1.1.6.1 航空货运单应当由托运人填写。如承运人依据
托运人提供的货物托运书填写航空货运单并经托运人签
字,则该航空货运单应当视为代托运人填写。托运人应
当对航空货运单上所填关于货物的说明和声明的正确性
负责。因航空货运单上所填的说明和声明不符合规定、
不正确或者不完全,给承运人或者承运人对之负责的其
他人造成损失的,由托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1.1.6.2 运输条件不同或性质相互抵触的货物应分别填
写航空货运单。
1.1.6.3 一份航空货运单只限定一个托运人和一个收货
人。
1.1.6.4 航空货运单不得转让、涂改,转让、涂改的航
空货运单无效。
1.1.6.5 航空货运单上的合同条件是厦航货物国内运输
总条件部分条款的概述。
1.1.7.1 运价
1.1.7.1.1 运价是指始发地机场至目的地机场之间的货物
航空运输价格。
1.1.7.1.2 除另有约定外,特种货物运价按普通货物运价
的150%计算。
1.1.7.1.3 一票货物中有不同运价的货物,则整票货物均
按高运价计收运费。
1.1.7.2 航空运费和其它费用
1.1.7.2.1 航空运费是指依据承运人公布的填写航空货运
单当日的有效运价和货物的计费重量计算而得的费用,
不包括机场与市区、同一城市两个机场之间的地面运输
费及其它费用。航空运费计算公式为:航空运费=适用的货物运价(元/千克)X货物计费重量(千克)。
1.1.7.2.2 其它费用是指除运费以外,承运人依据规定收
取的地面运输费、燃油附加费、保管费及退运手续费等
项费用。
1.1.7.2.3 每一份航空货运单的最低航空运费为人民币50元。
1.1.7.3 航空运费和其它费用的支付
1.1.7.3.1 航空运费和其它费用应以人民币支付,结算单位为“元”,每项收费精确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由托运人在托运货物时付清 。发生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或目的地的与运输有关的费用 由收货人在提取货物前付清。
1.1.7.3.2 托运人除应支付必须支付的费用外,还应承担
因收货人原因可能使承运人或第三人蒙受的损失。承运
人对未付清上述费用的货物享有留置权并可以依法对货
物做出处理,以折价、拍卖或变卖该货物的价款优先受
偿,不足部分由托运人负责清偿。
1.1.7.3.3 无论货物是否损失或是否运抵运输合同指定的
目的地,托运人或收货人应支付承运人因承运该票货物
而产生的所有费用。
1.1.7.3.4 托运人或收货人拒绝支付全部或部分费用时,
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或拒绝交付货物。
1.1.7.4 运价和其它费用的调整
托运人托运货物时,应按承运人公布的填写航空货运
单当日的有效运价支付航空运费。航空货运单填写之后
,运价或其它费用发生调整,原运价或其它费用不做调
整。
1.1.8.1 急件货物和限定时间运输的货物
1.1.8.1.1 急件货物,承运人应按与托运人约定的航班和
日期运出。
1.1.8.1.2 限定时间运输的货物,承运人应在与托运人约
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抵目的站。
1.1.8.2 根据货物性质,承运人按照下列顺序发运:
a) 抢险、救灾、急救、外交信袋和政府指定急运
的物品;
b) 指定航班、日期和按急件收运的货物;
c) 有时限、贵重和零星小件物品;
d) 中转联程货物;
e) 一般货物按照收运的先后顺序发运。
1.1.8.3 运输路线
1.1.8.3.1 承运人按照合理、快捷的原则选择货物运输路
线,但不承担用特定的飞机或经过特定的一条或几条航
线进行运输,或者用特定的航班在任何一个地方衔接货
物续运的义务。
1.1.8.3.2 由于不可抗拒或不可预见的原因,承运人可在
不预先通知托运人的情况下取消、变更、推迟、提前或
终止全部或部分货物运输。
1.1.8.3.3 为了尽早将货物运达目的站,必要时承运人可
以在不预先通知的情况下,将货物转交给其它承运人或
采用其它运输方式运输全部或部分货物至目的站。
1.1.8.4 终止运输
1.1.8.4.1 运输过程中,如某票货物中夹带有属国家法律
、政府规定、命令或要求禁止运输的物品,承运人有权
终止该票货物的运输,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托运人负责。
1.1.8.4.2 由于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或包装不良可能危及
飞机、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承运人可在不预先通知的情
况下随时做出相应处理。
1.1.9.1 自愿变更
1.1.9.1.1 自货物托运后至收货人提取货物前,托运人有
权对货物进行变更运输。
1.1.9.1.2 自愿变更是指由于托运人的原因致使承运人改
变货物运输的部分或全部内容。自愿变更仅适用于一份
航空货运单上列明的全部货物。
1.1.9.1.3 托运人要求变更运输时,应出示航空货运单托
运人联、托运人出具的书面要求及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自愿变更应符合本条件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承运
人或第三人的利益,否则,承运人不予办理。
1.1.9.1.4 变更内容:
a) 在始发站退运;
b) 在途中经停时中止运输;
c) 变更目的站;
d) 变更收货人(变更后的收货人即为航空货运单
重新所指定的收货人);
e) 将货物运回始发站。
1.1.9.1.5 如果承运人认为无法执行托运人的变更要求时
,应立即通知托运人。
1.1.9.1.6 托运人应承担因其行使变更权给承运人或者其
他托运人造成的所有损失,保证支付由此产生的所有费
用。
1.1.9.2 非自愿变更
1.1.9.2.1 非自愿变更是指由于不可抗力或承运人原因产
生的货物运输变更。发生非自愿变更时,承运人应当及
时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商定处理办法。
1.1.9.2.2 非自愿变更货物运费按下列规定处理:
a) 在始发站退运货物,退还全部运费;
b) 变更目的站,计算出未使用航段的运费,另重
新核准由变更站至新目的站的运费后,其差额多退少不
补;
c) 在中途站将货物运回始发站,退还全部运费;
d) 如改用其他交通工具将货物运至目的站,所发
生费用由承运人承担。
1.1.10.1 到货通知
1.1.10.1.1 货物运至目的站后,除另有约定外,承运人应及时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通知采用电话或书面形式。急件货物的到货通知在货物到达后2小时内发出。普通货物在24小时内发出。
1.1.10.1.2 普通货物、危险物品自发出到货通知的次日起免费保管3日;贵重物品到达当日免费保管;活体动物、鲜活易腐物品以及其它需冷藏、冷冻的货物到达后免费保管6小时。逾期提取,承运人按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收取保管费。
1.1.10.1.3 非承运人原因造成的收货人未收到或延误收到到货通知,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1.1.10.2 货物提取
1.1.10.2.1 收货人应在承运人指定的提货地点提取货物。
活体动物、鲜活易腐物品及其它指定航班运输的货物,托运人应负责通知收货人到目的地机场等候提取。
1.1.10.2.2 除托运人与承运人另有约定外,货物应交付给航空货运单上所指定的收货人。
1.1.10.2.3 收货人提取货物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承运人对收货人身份证件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必要时,承运人可要求收货人出示有关货物运输的文件或证明。
1.1.10.2.4 收货人提取货物前应付清所有应付费用,履行航空货运单上所列运输条件。
1.1.10.2.5 收货人提取货物时,发现货物有丢失、短少、污染、变质、损坏或延误到达等情况,应当场向承运人提出异议,由承运人按规定填写货物运输事故记录,并由双方签字或盖章。
1.1.10.2.6 收货人提取货物并在航空货运单上签字而未提出异议,则视为按运输合同规定货物已经完好交付的初步证据。
1.1.10.2.7 承运人按照适用的国家法律、政府规定、命令或要求将货物移交给国家主管机关或部门,应视为完成交付。发生此类情况,承运人应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
1.1.10.2.8 非承运人原因,货物被政府有关部门扣留或等待处理,由收货人或托运人承担保管费用和其它有关费用。发生此类情况,承运人应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
1.1.10.3 无法交付货物
1.1.10.3.1 自发出到货通知的次日起14日内无人提取或收
货人拒绝接受货物,始发站通知托运人征求处理意见;
满60日仍无人提取,又未收到托运人的处理意见时,按
无法交付货物处理。
1.1.10.3.2 无法交付货物的处理:
a) 凡属政府禁止和限制运输物品、贵重物品及珍
贵文史资料等货物,无价移交政府主管部门;
b) 凡属一般的生产、生活资料,作价移交有关物
资部门或商业部门;
c) 凡属鲜活易腐物品或保管有困难的货物,由承
运人酌情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支付;
d) 作价处理的货款,由承运人负责保管。从处理
之日起90日内,如有托运人或收货人认领,扣除该货物
的保管费和处理费后的余款退给认领人;如90日后仍无
人认领,余款上缴国库;
e) 无法交付货物的处理结果,由承运人通过始发
站通知托运人。
1.1.10.4 鲜活易腐物品无法交付的处理
当托运的鲜活易腐物品在运输、仓储过程中发生变质
或腐烂;或在目的站无人提取;或收货人拒绝提取时,
承运人有权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如销毁或遗弃全部或
部分货物等。采取上述措施时,承运人可以不预先通知
托运人或收货人。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支付。
1.1.11.1 货物包机运输
1.1.11.1.1 包机人凭单位介绍信或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厦
航申请货物包机。双方协商同意后签订包机合同。
1.1.11.1.2 除天气、政府禁令或其它厦航无法控制的原因
外,包机人与厦航均应履行包机合同规定的各自承担的
责任、权利和义务。
1.1.11.1.3 包机人和厦航执行包机合同时,每架次包机应
当填写货物托运书和航空货运单作为包机的运输凭证。
1.1.11.1.4 包机人和厦航可视货物的性质确定押运员。押
运员凭包机合同购买客票并按规定办理乘机手续。押运
员的职责同本条件第1.1.4.2.11条b)款。
1.1.11.1.5 包机人提出变更包机合同,应征得厦航同意,
并支付厦航因执行包机合同已发生的调机等有关费用。
1.1.11.1.6 厦航按包机合同规定收取包机费用。
1.1.11.1.7 包用飞机的吨位,由包机人充分利用。
1.1.11.2 包舱或包用集装板(箱)参照货物包机运输的有
关规定办理。
1.1.12.1 责任范围
1.1.12.1.1 承运人从货物收运时起至货物交付时止承担安
全运输的责任。在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货物损失,承运
人应承担责任,但国家法律、政府规定、命令或要求及
本条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1.1.12.1.2 对下列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承运人免除责任
:
a) 战争或武装冲突、政府行为、自然灾害及其它
不可抗拒的原因;
b) 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缺陷或货物性质不适合
航空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气温、气压变化及运输时限内而
引起的货物损坏或变质;
c) 承运人或其受雇人、代理人以外的人包装货物
的,货物包装方法或容器不良;
d) 包装完好,封志无异状而内件短少或损坏,除
能证明是由于承运人的过失造成的外;
e) 货物的合理损耗。
1.1.12.1.3 因货物损失或延误等造成的间接损失承运人不
承担责任。
1.1.12.1.4 由于自然原因造成的动物死亡;或由于动物自
身的或其它动物的咬、踢、抵或窒息等动作造成的;或
由于动物在运输过程中经不起不可避免的自然环境的变
化而造成的或促成的动物死亡或受伤而引起的任何损失
、损害或费用,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1.1.12.1.5 除能证明是由于承运人的过失造成的外,承运
人对押运货物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1.1.12.1.6 押运活体动物的押运员在押运途中因动物的原
因造成的伤害或死亡,承运人不承担责任。在按规定、
程序操作过程中,动物给承运人或第三人造成的伤害由
托运人承担责任。
1.1.12.1.7 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
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但承运人已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不
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以及国家法律、政府规定、命令
或要求以及本条件另有约定的情况除外。
1.1.12.1.8 在运输过程中,经证明货物的损失或延误等是
由于托运人或收货人或代行权利人的过错造成或促成的
,应当根据造成或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程度相应免除或
减轻承运人的责任。
1.1.12.1.9 使用厦航票证为其它承运人填写的航空货运单
,厦航只能作为该其它承运人的代理人。除能证明是由
于厦航的责任造成外,厦航对其它承运人的航班上运输
的货物发生损失或延误不承担赔偿责任。
1.1.12.1.10 根据本条件免除或限制厦航的责任时,此类免
除和限制亦适用于厦航的代理人、雇员或代表,也适用
于进行运输所使用的飞机或其它运输工具所属的任何承
运人。
1.1.12.1.11 托运货物的一部分或任何包装件发生损失或延
误时,确定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应以该一或数个包装件的
重量为限。当托运货物中的任何物件的损失或延误影响
到同一份航空货运单上所列其它包装件的价值时,确定
赔偿责任时,应考虑其它包装件的重量。在没有相反的
证据时,损失或延误货物的价值在全部货物总价值中的
比例,按损失或延误货物的重量在全部货物总重量中的
比例确定。
1.1.12.2 连续承运人
1.1.12.2.1 由几个连续承运人根据一份航空货运单进行的
运输被视为一个单一运输过程。
1.1.12.2.2 由连续承运人运输的货物,每一承运人就其根
据运输合同办理的运输区段作为运输合同的订约一方。
在运输过程中,对货物损失或延误等,托运人有权对第
一承运人提起诉讼,收货人有权对最后承运人提起诉讼
,托运人或收货人均可对发生货物损失或延误的运输区
段的承运人提起诉讼。
1.1.12.3 赔偿限额
1.1.12.3.1 已办理声明价值并交付了声明价值附加费的货
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该声明价值为最高赔偿限
额。厦航能够证明货物的实际损失低于声明价值的,按
实际损失赔偿。
1.1.12.3.2 未办理声明价值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
失,厦航承担的最高赔偿限额为每千克人民币100元。
1.1.12.3.3 投保航空运输险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
失,由保险公司按照有关规定赔偿。
1.1.12.3.4 延误运输的赔偿
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厦航应给予适当
赔偿,每延误1日的赔偿额不超过该票货物实付运费的
5%,赔偿总额以全部实付运费为限。但是,厦航或其受
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
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
1.1.13.1 因货物损失或延误发生索赔,航空货运单上的
托运人或收货人应在下列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承运人提
出异议,否则,不能向承运人提出索赔诉讼:
1.1.13.1.1 提取货物时发现货物有损失的,至迟应自收到
货物之日起14日内提出。
1.1.13.1.2 延误运输的货物自货物处置权交给指定收货人
之日起21日内提出。
1.1.13.1.3 收货人提不到货物,自航空货运单填写之日起
120日内提出。
1.1.13.2 航空货物运输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
飞机到达目的地点、应当到达的目的地点或者从运输终
止之日起计算。
1.1.14.1 本条件自2024年7月1日起生效并实施,在此之前实行的《厦门航空有限公司货物国内运输总条件》同时废止。
1.1.14.2 厦航有权依照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定的程序,不经预先通知修改本条件。但此修改不适用于修改前已经开始的运输。
1.1.14.3 厦航的雇员、代表或代理人都无权改动、修改或放弃本条件中的任何条款。
“本条件”是指《厦门航空有限公司货物国际运输总条件》,除另有明确规定外,本条件中的下列用语含义如下:
a) “公约”是指根据合同约定,适用于该项运输的下列文件;
1) 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以下简称“华沙公约”);
2) 1955年9月28日在海牙签订的《修改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以下简称“海牙议定书”);
3) 1999年5月28日在蒙特利尔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以下简称“蒙特利尔公约”);
b) “承运人”是指出具航空货运单的航空承运人和运输货物、约定运输货物或者为该项运输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所有承运人;
c) “缔约承运人”是指与托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人;
d) “实际承运人”是指根据缔约承运人的授权,履行全部或者部分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人;
e) “厦航”是指厦门航空有限公司的简称(英文名称:Xiamen Airlines Co.,Ltd.;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成员代码:MF;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指定代码:CXA;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结算代码:731;网站:www.xiamenair.com、www.xiamenair.cn);
f) “国际运输”是指除公约另有规定外,根据货物运输合同,无论运输有无间断或者有无转运,货物的出发地点、目的地点或者约定的经停地点之一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的运输;
g) “包机运输”是指托运人包用承运人的一架飞机的全部舱位用来运输货物;
h) “厦航规定”是指除本条件外,厦航依法制定并于填开航空货运单之日有效的关于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包括有效的适用运价;
i) “货物”是指除邮件和凭“客票及行李票”托运的 行李外,填开航空货运单或其他运输凭证,已经或将要 使用航空器运输的任何物品,包括凭航空货运单运输的行李;
j) “特种货物”是指在收运、储存、保管、运输及 交付过程中因货物本身的性质、价值等条件需要特别照料的货物;
k) “变更运输”是指托运人或承运人对已托运的货 物,改变其运输的部分或全部内容;
l) “货物托运书”是指托运人办理货物托运时填写 的书面文件,是据以填开航空货运单的凭据;
m) “航空货运单”是指由托运人填写或代为托运人 填写的凭证,是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订立的初步证据;
n) “货物记录”是指由承运人保存的非货运单形式 的运输合同记录;
o) “一票货物”是指凭一份航空货运单运输的运往 一个目的地的一件或多件货物;
p) “代理人”是指在航空货物运输中,经明确授权 ,以承运人或托运人的名义或代表承运人或托运人履行 与货物运输有关的活动的个人或组织;
q) “托运人”是指为货物运输与承运人订立合同,其名称出现在航空货运单“托运人”栏内的个人或组织;
r) “收货人”是指其名称出现在航空货运单收货人栏内,承运人根据其指令交付货物的个人或组织;
s) “声明价值”是指托运人在托运货物时向承运人 声明的货物价值,用以确定运费或明确发生货物丢失、 破损或延误时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也是计算可能产 生声明价值附加费的依据;
t) “声明价值附加费”是指托运人办理货物声明价 值时按规定向承运人支付的专项费用;
u) “预付费用”是指根据货物运输合同,托运人在 托运货物时向承运人支付所有与货物运输有关的应付费用;
v) “到付费用”是指根据货物运输合同,收货人在 提取货物时向承运人支付所有与货物运输有关的应付费用;
w) “毛重”是指通过官方认可的计重器具获得的、 并经厦航或其授权地面代理人确认的货物重量,包括货 物包装和托盘重量;
x) “体积重量”是指根据一票货物的总体积折合的 货物重量,每6000 cm3折合1kg;
y) “计费重量”是指航空承运人据以计收货物运费 的重量。一般是货物的体积重量与实际毛重两者之间的 较高者。但是,如果使用较高重量等级的最低重量得到 较低的运费,则应将这个较高重量等级的最低重量作为 计费重量;
z) “特别提款权(Special Drawing Right--SDR)” ,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创设的一种储备资产和记账单位;
aa)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 Association --IATA)”简称“国际航协”。是指由世界各国航 空运输企业自愿联合组成的非政府性质的国际组织;
ab) “运价手册”(The Air Cargo Tariff Manual,简 称TACT),是指国际航空运输协会颁布的全球范围内各 航点之间的航空货物运价手册;
ac) “运价”是指托运人与承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 当日承运人对外公布有效的,或合同双方约定的货物自 始发地机场至目的地机场之间的航空货物运输价格;
ad) “货物运费” 是指托运人在办理货物托运时或收 货人在提取货物时须向承运人支付的航空运费、声明价 值附加费和其他费用;
ae) “代码共享”是指一家航空公司在另一家航空公 司的航班上使用其航空公司代码;
af) “日”是指日历日,一周以七日计算;
ag) “航空运输期间”是指自托运后至交付前,货物 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1.2.2.1 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货物在航空运输的全过程。
1.2.2.1.1 本条件适用于厦航提供的货物国际运输及与此有关的服务。
1.2.2.1.2 除另有规定外,中国大陆与中国香港、澳门、台湾之间的航空货物运输参照本条件执行。
1.2.2.2 除免费运输合同另有约定,本条件适用于经过厦航同意接受的免费运输。
1.2.2.3 根据包机合同提供的运输,应遵照包机运输合同约定的运输条件。本条件仅适用于该包机合同中未涉及的范围。
1.2.2.4 在某些航线上,厦航通过“代码共享航班”经营货运业务或者受其他承运人委托经营该承运人航班的货运业务,此种情况下的货物运输同样适用本条件。
1.2.2.5 本条件不适用于航空邮件运输。
1.2.2.6 在本条件中如果含有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强制性规定不一致的条款,除该不一致条款外,本条件其余条款仍然有效。
1.2.2.7 办理货物运输除应当符合本条件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在订立运输合同之日有效的厦航规定。除另有约定外,厦航规定中如含有与本条件不一致的条款,应当以本条件的规定为准。
1.2.3.1 为了货物运输和航班飞行的安全,厦航有权采取适当的方式对托运的货物包括中转货物进行安保检查并另行收取相关的费用。
1.2.3.2 必要时,厦航将开箱检查货物及相关的文件或资料,托运人有协助检查的义务。
1.2.3.3 厦航可以对货物的包装、货物的资料、文件进行检查,但不承担此种检查的义务。
1.2.4.1 航空货运单包括正本三联,副本九联。正本的第一联为承运人联,第二联为收货人联,第三联为托运人联。三联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4.2 航空货运单不得转让,转让的航空货运单无效。
1.2.4.3 航空货运单应当由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填写。如承运人依据托运人提供的货物托运书填写航空货运单并经托运人签字,则该航空货运单应当视为代托运人填写。航空货运单填写完毕,经托运人和承运人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
1.2.4.4 如果托运人所填写的航空货运单上的内容被涂改或者删除的,厦航有权拒绝接受该航空货运单。
1.2.4.5 运输条件不同或性质相互抵触的货物应分别填写航空货运单。
1.2.4.6 一份航空货运单只限定一个托运人和一个收货人。
1.2.4.7 航空货运单上的合同条件是厦航货物国际运输总条件部分条款的概述。
1.2.4.8 如果货物的外包装有某些不良情况,托运人应在航空货运单上注明。如果托运人未能在航空货运单上注明或注明有误,厦航可以在航空货运单上注明、补充或更正。
1.2.4.9 托运人应当按照公约、其他有关法律、本条件以及厦航规定,在航空货运单上填入所有需要填写的说明和声明,并对说明和声明的正确性负责。
1.2.4.10 因航空货运单上所填有关货物的说明和声明不符合规定、不正确或者不完全,给厦航或者厦航对之负责的其他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货物运费包括航空运费、声明价值附加费和其它费用。
1.2.5.1 航空运费是根据适用的运价和托运货物的计费重量计得的费用。
1.2.5.2 货物运输声明价值和声明价值附加费。
1.2.5.2.1 托运人托运货物时可以办理货物运输声明价值 。货物运输声明价值毛重每千克超过22特别提款权或其 等值货币的,托运人应当支付声明价值附加费。声明附加费计算公式为: [货物运输声明价值-(货物毛重*22特别提款权)]* 0.75%。
1.2.5.2.2 航空货运单经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后,托运人不得对已经填写在航空货运单上的货物运输声明价值提出变更。
1.2.5.2.3 厦航有权决定一票货物的运输声明价值的限额。如果一票货物的运输声明价值超过了厦航规定的限额,厦航将要求托运人降低声明价值或将货物分批托运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如果托运人不能满足厦航要求的,厦航保留拒绝承运的权利。
1.2.5.3 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是托运人在托运货物时或收货人提取货物时须向承运人支付的,除航空运费和声明价值附加费以外的与货物运输有关的其他所有费用。除非在公布运价中另有说明,这些费用应包括但不限于:
a) 货站处理费;
b) 货物保管费;
c) 保险费;
d) 垫付款项;
e) 危险品操作费;
f) 燃油附加费;
g) 厦航为办理货物报关而发生的费用,或者厦航或其代理人为托运人、收货人或货主提供代理服务而发生的费用;
h) 货物关税、税费或罚款;
i) 运费到付服务费;
j) 厦航修理破损包装的修补费;
k) 用其他运输方式办理的货物转运和续运费用,以及货物运回始发站的费用;
l) 任何其他类似服务或费用。
1.2.5.4 货物运费支付
1.2.5.4.1 托运人应当以运价条件中使用的货币支付货物运费,也可以使用厦航接受的其他币种支付。
1.2.5.4.2 托运人托运货物,应当预付全部货物运费,经厦航同意,也可以由收货人在提取货物时付清货物运费,但应当符合目的地国家的法律规定和承运人的要求。如收货人未能支付费用,托运人应承担支付费用的义务。如果托运人或收货人拒绝支付或拒绝足额支付货物运费,厦航将拒绝运输或拒绝交付货物。
1.2.5.4.3 厦航只接受运价手册中规定的国家的运费到付货物。在任何情况下,厦航有权拒绝运输下列运费到付货物:
a) 目的地国家规定不允许本国货币兑换成其他币种的;
b) 目的地国家规定不允许将本国货币汇到其他国家的;
c) 目的地国家不接受运费到付货物的。
1.2.5.4.4 航空运费和声明价值附加费只能同时预付或者同时到付。
1.2.5.4.5 无论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是否发生灭失、损坏或者未运达航空货运单上显示的目的站,均不能免除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履行的支付货物运费的义务。
1.2.5.4.6 托运人保证支付所有未付运费(包括收货人未支付的到付运费)及厦航垫付的款项和支出。如因托运人交运货物中有法律禁止运输的物品,或由于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任何证明文件的缺失、延迟或错误,或由于申报海关价值不符,或重量、体积声明不正确而导致厦航支付的所有费用、罚款、所遭受的损失,托运人保证予以补偿。厦航可以留置托运人货物,直至上述费用、垫款、补偿被足额支付。厦航有权以其合理认为的方式处置货物,但处置前厦航将事先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除非此种通知不可能或不必要。
1.2.5.4.7 货物运价或货物运费的调整货物运价或货物运费发生调整时,调整后的货物运价或货物运费不适用已经填开的航空货运单。
1.2.6.1 货物收运
1.2.6.1.1 托运人应当遵守货物运输出发地、目的地、经停地、飞越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并根据这些法律规定的要求,随货提供有关情况说明及文件。托运人应负责办妥货物的海关手续和其他行政当局规定的手续。
因托运人没有法律规定所要求的资料、文件,或者此种资料、文件不充足、不准确或者不符合规定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货物不能按时运输或按时交付,托运人应当承担责任。除法律和规定另有要求外,承运人不承担对上述资料或者文件进行检查的义务。
1.2.6.1.2 除厦航规章另有规定外,在有空余舱位和能够提供需用设备的情况下,承运人收运符合下列条件的货物:
a) 出发地、目的地、经停地和飞越国家法律及规定允许其运输、出口或进口;
b) 包装符合相关承运人的要求,适合于航空器运输;
c) 附有必需的资料、文件;
d) 不危及航空器、人员或者其他财产的安全;
e) 不致引起旅客或机组不适。
1.2.6.1.3 承运人保留在必要时拒绝运输货物的权利,对此厦航不承担责任。下列货物厦航不予承运:
a) 行政当局规定或命令禁止运输的货物;
b) 行政当局规定需要办理检验、检查等手续,而这些手续尚未办妥的货物;
c) 运输条件超出厦航的运输能力和仓储能力的货物;
d) 本条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1.2.6.1.4 货物包装:
a) 托运人应当根据货物性质、价值、重量、形状和体积,采用适合航空运输全过程的内、外包装材料和包装方法,对货物进行妥善包装。对存在被抢或被盗风险的贵重物品、货币现钞等,托运人应使用不表明内装物品的中性包装;
b) 托运人应当保证货物的包装在航空运输期间的正常操作过程中不会散开、变形、渗漏;不会伤害人员、损坏和污染飞机、设备或者其它货物、行李和邮件;
c) 托运人所使用的包装材料应当符合货物的出发地、经停地、目的地国家的法律和规定。
1.2.6.1.5 货物标记和标签:
a) 托运人应当在每一件货物的外包装上正确地标明货物的始发站、目的站、托运人以及收货人的名称、详细地址、电话号码等信息。字迹要清晰、易读、持久;如托运的货物是危险品,托运人必须根据适用法律及规定的要求在货物外包装上进行标注;
b) 托运人应当在每一件货物的外包装上粘贴或拴挂运输识别标签。如果托运的是特种货物,托运人应当根据货物性质,在货物外包装上粘贴或拴挂特种货物标签和操作标签;
c) 托运人使用旧包装作为货物的外包装时,必须清除原包装上残旧的货物标记和标签,以保证快速、安全、准确的运输。
1.2.6.1.6 收运货物的重量和尺寸:
a) 货物的重量按毛重计算,单位是“千克”,最小计重单位是0.1千克;
b) 单件货物包装尺寸的长、宽、高之和不得小于40厘米;
c) 承运人可依据航线机型及始发站、中转站和目的站机场的装卸条件,确定可收运货物的最大重量和尺寸。
1.2.6.2 货物运输时限
1.2.6.2.1 为了保证货物能够及时运输,托运人应当向厦航预订运输的航班和日期,厦航将在合理的时间内运输。
1.2.6.2.2 厦航在班期时刻表上或者用其他形式公布的时间为预计的时间,不构成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也不能作为货物运输开始、完成或者交付的时间。
1.2.6.3 优先运输
1.2.6.3.1 厦航有权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在关系公共利益或者紧急救援的物资与货物之间、邮件与货物之间做出优先运输的安排。必要时,厦航可以在不载运任何货物或不载运部分货物的情况下继续航班飞行。
1.2.6.3.2 因1.2.6.3.1优先运输原因导致托运人的货物未运输或者未按约定的航班和日期运输,或者部分货物需要被卸下时,厦航将充分考虑托运人的实际利益并对未及时运输的货物做出合理运输安排。因优先运输原因导致托运人的货物未及时运输,厦航不承担责任。
1.2.6.3.3 为了避免损害或危险,经海关当局许可,厦航可以在运输中任何可能的地点或仓库保留货物,同时通知托运人;相关费用和风险由托运人承担。厦航也可以将货物交其他承运人继续运输至目的站。
1.2.6.4 运输路线
1.2.6.4.1 除非合同双方已经明确约定,厦航没有义务安排特定飞机机型、特定航班或特定航线在任何一个地方衔接、续运货物。
1.2.6.4.2 承运人有权根据航班、舱位情况选择货物的运输航线或改变货运单上的航线。
1.2.7.1 托运人的处置权
1.2.7.1.1 货物从航空货运单显示的始发站发运后,托运人可以提出要求对航空货运单进行修改或添加,但不允许修改货物的运输声明价值和保险额。对于运费到付改为预付,或预付改为到付,则只能在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或其代理之前进行。
1.2.7.1.2 货物自收运后,至收货人提取前,托运人在履行货物运输合同规定的义务的条件下,有权对货物行使处置权。
1.2.7.1.3 收货人于货物到达目的地点,并在缴付应付款项和履行航空货运单上所列运输条件后,有权要求厦航移交航空货运单并交付货物,托运人对货物的处置权终止。收货人拒绝接受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或者厦航无法同收货人取得联系的,托运人继续行使对货物的处置权。
1.2.7.1.4 托运人对货物的处置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 在出发地机场或者目的地机场将货物提回;
b) 在经停站中止运输;
c) 在目的地或者经停站要求将货物交给非航空货运单上指定的收货人;
d) 要求将货物运回出发地机场。
1.2.7.1.5 只有托运人或其指定代理人可以行使对货物的处置权,货物的处置权仅限于一份航空货运单项下的全部货物。
1.2.7.1.6 托运人应承担因其行使货物处置权而产生的费用,赔偿因其行使货物处置权而对厦航或其他承运人造成的损失。
1.2.7.1.7 托运人行使处置权应当符合运输过程中有关国家的法律和规定,不得损害承运人和其他托运人的利益,否则,厦航有权拒绝办理。
1.2.7.1.8 托运人只能通过缔约承运人行使对托运货物的处置权。托运人行使处置权时,应当提交书面通知,同时出示航空货运单托运人联。如果托运人行使处置权的要求不可行或不能执行,缔约承运人将立即通知托运人。
1.2.7.2 承运人变更运输的权利
1.2.7.2.1 在运输过程中,如果有充足理由确认某一票货物属于适用的公约、法律和规定禁止运输,或者限制运输但不符合限制条件的,厦航将中止该货物的运输。必要时,厦航可以将此货物交由行政当局处理。
1.2.7.2.2 在运输过程中发现货物的自然属性或者包装不良等情况可能危及飞机、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时,厦航可以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在不预先通知的情况下做出相应处置而不承担责任。
1.2.7.2.3 由于下列原因,厦航可在不预先通知的情况下取消、终止、变更、重新安排或推迟航班或在不载运货物或仅载运部分货物的情况下继续航班飞行:
a) 政府规定、命令或要求;
b) 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天气情况、骚乱、自然灾害、政治动乱、禁运、战争、戒严、罢工、怠工、不稳定国际局势、恐怖主义行为、政府对恐怖主义行为的战争或警告;
c) 其它厦航无法控制或无法预见的原因。
1.2.7.2.4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由于第1.2.7.2.3款所述原因航班被取消、终止、变更、推迟、重新安排或最终停留在目的站以外的其他地点,或某票货物的运输被取消、变更、推迟、重新安排、继续运输或被终止,厦航不承担任何责任。
1.2.7.2.5 厦航可在不预先通知的情况下使用其它运输方式运输全部或者部分货物至目的站。
1.2.7.2.6 为了保证飞行安全或遵守法律规定,厦航可以卸下全部或部分货物后继续航班飞行。
1.2.8.1 到货通知
如无另外指示,货物到达通知将发送给收货人和货运单上约定通知的其他人。此通知以常用方式发送,对未收到通知或者迟延收到通知,厦航不承担责任。
1.2.8.2 除非航空货运单或货物记录上另有规定,货物只能交付给航空货运单上载明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按照下列情况之一交付货物,应当视为有效交付:
a) 厦航已将准许提取货物的凭证交付给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b) 按照法律或者海关规定,已将货物交给海关或其他行政当局。
1.2.8.3 除另有约定外,收货人应在承运人指定的提货地点提取货物。
1.2.8.4 收货人提取货物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承运人对收货人身份证件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必要时,承运人可要求收货人出示有关货物运输的文件或证明。
1.2.8.5 收货人提取货物时,发现货物有丢失、短少、污染、变质、损坏或延误到达等情况,应当场向承运人提出异议,经双方共同查验、确认后,由厦航按规定填写货物交付状态记录,并由双方签字或盖章,该记录作为收货人日后向厦航提出索赔的依据。
1.2.8.6 收货人提取货物并在航空货运单上签字而未提出异议,则视为货物已经完好交付并与运输凭证相符。
1.2.8.7 收货人接受航空货运单和货物时,应支付与运输有关的所有未付费用。除另有约定外,托运人与收货人承担连带责任。厦航可以根据费用支付情况有条件地移交航空货运单或者有条件地交付货物。
1.2.8.8 在航空运输期间,非承运人原因造成的活体动物死亡,鲜活易腐货物发生变质,或者货物可能危及飞机、人员或公共安全的,厦航可以在不预先通知的情况下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例如销毁、填埋、遗弃等。由此产生的费用,应当由收货人或者托运人支付。
1.2.8.9 非承运人原因,货物被目的站所在国有关部门扣留或等待处理,由收货人或托运人承担保管费用和其它有关费用。发生此类情况,承运人应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
1.2.8.10 无法交付货物
1.2.8.10.1 下列情况之一,视为无法交付货物:
a) 自第一次发出到货通知后14日内无人提取,且托运人未指定新的收货人的货物;
b) 收货人明确表示拒绝提取货物或者拒绝支付应付费用的货物;
c) 航空货运单上所列收货人地址或名称有误,导致承运人无法找到收货人的货物。
1.2.8.10.2 无法交付的货物厦航将按以下方式处理:
a) 尽力执行托运人在航空货运单或货物记录上列明的处理意见;
b) 如果航空货运单或货物记录上未列明处理意见,或者所列明的处理意见无法合理执行,承运人应将无法交付货物的信息通知托运人,并征求处理意见;
c) 如果30天内还未收到托运人对货物的处理意见,厦航可以采取其认为合适的处置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出售货物、或将其销毁、抛弃;
d) 托运人应承担与无法交付货物有关的所有费用及支出,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托运人要求将货物运回始发站产生的费用;
e) 如果货物退回始发站机场15天内,托运人不支付或拒绝支付相关费用的,厦航可以在向托运人发出货物处置意向通知的10天之后处置该货物;
f) 无法交付货物变卖所得将用于支付与无法交付货物相关的所有费用及支出,剩余款项将按照托运人的指示处理。但变卖货物不解除托运人或货主偿付差额的义务。
1.2.8.10.3 鲜活易腐物品无法交付的处理
如果货物中含有承运人规定的鲜活易腐物品,在航空运输期间因发生延误、无法交付或由于其他原因面临腐烂变质的威胁,厦航为保护自身和其他当事方的利益,有权在不预先通知的情况下,立即采取其认为合适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a) 销毁或抛弃整票货物或整票货物中的部分货物;
b) 向托运人征求处置意见,相关联系及处置费用由托运人承担;
c) 储存整票或整票货物中的部分货物,风险和费用由托运人承担;
d) 变卖整票或整票货物中的部分货物;
e) 发生上述变卖货物的情况,无论在目的地点或在货物已经运达的其他地点,承运人可以将变卖所得用于支付与上述货物相关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剩余款项将按照托运人的指示处理。但变卖货物不解除托运人或货主偿付差额的义务。
1.2.9.1 特种货物包括危险物品、活体动物、鲜活易腐货物、贵重物品、枪械、弹药、外交信袋、押运货物、灵柩和骨灰等。
1.2.9.2 托运人托运特种货物,应当遵守有关国家以及厦航关于特种货物运输的规定;托运的特种货物同时具有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特种货物的性质时,应同时符合这几种性质特种货物的运输规定和要求。
1.2.9.3 特种货物的包装应当符合特种货物包装的有关要求。
1.2.9.4 托运人托运特种货物时,应事先订妥舱位。
1.2.9.5 托运人和收货人应当在厦航指定的地点托运和提取特种货物。
1.2.9.6 厦航的地区及国际航班禁止运输危险品货物,但经过局方批准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范围内的危险品除外。危险品运输必须依照现行有效的国际民航组织(ICAO)《危险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和《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R2)。
当托运人需要包用厦航的整架飞机运输货物时,应当向厦航提出包机申请,并签订包机合同。
1.2.11.1 厦航的责任
1.2.11.1.1 货物在航空运输期间发生损失的,厦航将承担责任,但是依据公约、法律规定以及本条件免除责任的除外。
1.2.11.1.2 货物在航空运输期间因延误造成损失的,厦航依据公约、法律规定以及本条件承担责任。但是,厦航已采取一切可合理要求的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以及公约、法律规定以及本条件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2.11.1.3 由于遵守公约、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或由于其他厦航无法控制的原因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的,厦航不承担责任。
1.2.11.1.4 下列原因造成的货物的毁灭、遗失或损坏等,厦航不承担责任:
a) 不可抗力;
b) 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
c) 厦航或者厦航的受雇人、代理人以外的人包装的货物,货物包装不良;
d) 包装完好,封志无异状,而内件短少或者损坏;
e) 战争或者武装冲突;
f) 国家行政当局实施的与货物出、入境或过境有关的行为。
1.2.11.1.5 由于自然原因造成的动物死亡;或者由于动物自身的或者其它动物的咬、踢、抵或窒息等造成的;或者动物容器缺陷造成的;或者由于动物在运输过程中经不起不可避免的自然环境的变化而造成的或者促成的死亡和受伤引起的任何损失、损害,厦航不承担责任。
1.2.11.1.6 由于天气、温度、海拨高度的改变,或由于其他常见情况或在约定的运输时间内货物发生腐烂或变质,厦航不承担责任。
1.2.11.1.7 除证明是由于厦航的过错造成的外,厦航对押运货物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1.2.11.1.8 押运货物的押运员在押运途中因货物的原因造成的伤害或死亡,厦航不承担责任。
1.2.11.1.9 除非另有约定,对货物毁灭、遗失或损坏造成的非直接损失,或本条件下的运输造成的非直接损失,厦航不承担责任。
1.2.11.1.10 经证明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者延误是由于托运人或收货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的程度,相应免除或减轻厦航的责任。
1.2.11.1.11 根据本条件免除或者限制厦航的责任时,该责任免除或限制同样适用于厦航的代理人、雇员、代表,也适用于运输所使用的民用航空器或者其它运输工具所属的任何其他承运人。
1.2.11.1.12 使用厦航票证为其它承运人填开的航空货运单,厦航只能作为该其它承运人的代理人。除能证明是由于厦航的过错造成外,厦航对其它承运人的航班上运输的货物发生损失或延误不承担赔偿责任。
1.2.11.1.13 在连续运输中,每一承运人就其根据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办理的运输区段作为运输合同的订约一方而承担责任。
1.2.11.2 赔偿责任范围
1.2.11.2.1 厦航的赔偿责任范围取决于所适用的公约和法律的规定。除非适用的公约或法律为了合法索赔人的利益另有规定,以下条款适用:
a) 托运人在办理货物托运时向厦航办理了货物运输声明价值并支付了附加费的,厦航的赔偿限额为该货物的运输声明价值。如果厦航有证据证明实际损失低于运输声明价值的,厦航将按实际损失赔偿;
b) 对未办理运输声明价值的货物,无论货物始发地国家或目的地国家是否加入公约,厦航的赔偿责任限额为蒙特利尔公约规定的责任限额(本条件发布时为22 特别提款权/kg); 如果厦航能够证明托运货物的实际损失低于公约规定的责任限额的,厦航将按实际损失赔偿;
c) 索赔人提出索赔时应同时提供货物的实际价值证明;
d) 货物的一部分或其中的任何包件发生毁灭、遗失、损坏或延误等,厦航的赔偿责任应以有关包件的重量为限。当货物中的任何包件的毁灭、遗失、损坏或延误等影响到同一份货运单上其它包件的价值时,确定赔偿责任时,应考虑其它包件的重量。在没有相反的证据时,毁灭、遗失、损坏或延误等的货物的价值在全部货物总价值中的比例,按毁灭、遗失、损坏或延误等的货物的重量在全部货物总重量中的比例确定。
1.2.12.1 异议的提出
1.2.12.1.1 如果托运人的货物发生损失,应当在下列时限内向厦航提出书面异议:
a) 货物发生损失的,收货人应当在发现损失后向厦航提出书面异议,至迟应当自收到货物之日起14日内提出;
b) 货物发生延误的,至迟应当自货物交付收货人处置之日起21日内提出;
c) 货物托运后始终没有交付的,托运人应当自货运单填开之日起120日内书面提出异议。
1.2.12.1.2 如果托运人或收货人没有在前款的时限内提出异议的,不得向厦航提出索赔诉讼。
1.2.12.2 如果托运人与承运人不能就运输纠纷达成一致解决意见,可以通过诉讼或双方协议仲裁解决。
1.2.12.3 航空货物运输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航空器到达目的地点、应当到达的目的地点或者从运输终止之日起计算。超过此期限未提出诉讼的,丧失对损害赔偿的权利。
1.2.12.4 由几个连续承运人办理的运输中发生货物毁灭、遗失或损坏等,托运人有权向第一承运人提起诉讼,收货人有权对最后承运人提起诉讼;托运人和收货人也可以对发生货物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的运输区段的承运人提起诉讼。
1.2.12.5 对于实际承运人履行的运输提起诉讼,托运人可以分别向实际承运人或者缔约承运人提起,也可以同时向实际承运人和缔约承运人提起。被提起诉讼的承运人有权要求另一承运人参加应诉。
1.2.12.6 源于本条件或与本条件相关的纠纷适用于中国法律。在公约适用的前提下,关于损失的诉讼可以根据索赔人的选择,或者在厦航总部所在地法院,或者在缔结合同的厦航分支机构所在地法院,或者在目的地法院等司法管辖权范围内进行。
1.2.13.1 本条件自2024年7月1日起生效并实施,在此之前实行的《厦门航空有限公司货物国际运输总条件》同时废止。
1.2.13.2 厦航有权不经预先通知修改本条件中的任何条款。但是,此修改不适用于修改前已经开始的运输。
1.2.13.3 厦航的雇员、代理人或代表均无权改动、修改或放弃本条件中的任何规定。